才将五百万借给甲,乙将钱按照甲所说存入丙账户,符合日常生活中寻常人的行事风格和习惯以及思维逻辑;
四,丙因为犯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,因此不排除虚构事实为了甲逃脱还款责任而捏造事实的可能;
五,丙和甲的陈述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;
六,经新近查明,甲与丙此前有大量经济往来,关系莫逆,实为生意上的合作伙伴,就丙而言,他已经被判为无期徒刑,多一笔账少一笔都无所谓,因此,无论丙作何言论,都无法对抗甲亲笔书写的借条和乙往甲账户上存款的事实,也就是甲向乙借款的实事,因此,甲、丙的话根本不能予以采信。
平安的努力没有白费,省高院裁定提审此案,经审判委员会讨论,判决撤销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和再审判决,维持原一审判决,就是判决甲败诉。
这事到这里并没有完,甲对省高院再审判决不服,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,甲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: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款的规定,即“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判决、裁定的”的情形,裁定驳回甲的再审申请。
这件事到此,终于画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