确定,就落在了法官的身上。
很可惜,A级签约合同是格式合同,有很多霸王条款,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,落叶明显处于不公平的地位,而法律规定,法官在判案时除了要参考合同外,还要兼顾公平原则,考虑到网络创作风险极高,市场前景极难预期,扑街率极高,“落叶第一次创作网络时认为自己会扑街”一事非常合理正当,于是法官一拍板,定下金额——两百块。
这是从理论上来讲的,实务中呢?
实务中,起点更蛋疼。
因为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、期待的利益损失,难以把握,法律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也比较模糊,因此,在法律实务中,很多法官在判决中直接就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!
更不用说,这还是一份网络创作合同!
落叶在签约时就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起点可得利益损失,这个数字到底是多少,鬼才说得清楚!
至于确切的、有效的、具备说服力的、可供法官参考的证据,上帝都拿不出来!
可以说,虽然《遮天》的太监会让起点少赚几千万,但它就算把落叶告上法院,也绝不可能让落叶赔这个钱!
顶多就是双倍返还收益(合同条款)。